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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史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还具有自首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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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刘某某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综合考虑该犯的民事赔偿义务履行情况,减刑幅度应予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9日至2015年1月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小凡审判员 张学军审判员 姚雪峰 书记员: 刘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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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昌县人民检察院公诉被告人崔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 审判长 闫晓峰审判员陈国斌人民陪审员刘学栋 书记员: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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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昌县人民检察院公诉被告人胡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胡某犯罪以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民事赔偿问题已妥善处理,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结合审前社会调查结果,依法可对被告人胡某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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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王某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情节及民事赔偿义务履行情况,减刑幅度应予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27日至2017年2月2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小凡审判员 张学军审判员 姚雪峰 书记员: 刘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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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昌县人民检察院公诉被告人张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民事赔偿问题已妥善处理,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结合审前社会调查结果,依法可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至缓刑考验期满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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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鉴于本案被害人顾××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朱××能够认罪、悔罪,但本案民事赔偿问题双方未能妥善处理等情节,依法酌情处罚,以贯彻罪刑相适应、罚当其罪的刑事处罚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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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两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建议合理,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XX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案发后及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至缓刑考验期满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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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鉴于被告人刘××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日起至2015年4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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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吴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民事赔偿部分,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如果被害人的身份已被查明,其近亲属主张赔偿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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