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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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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诈骗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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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诈骗案)_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诈骗案)_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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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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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具有初犯、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的减轻、从轻情节,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可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  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建德市公安局的退赃款人民币9420元,予以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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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伊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退赃、自侦查阶段即认罪认罚的从轻、减轻、从宽情节,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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