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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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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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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连某某危险驾驶案)_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连某某危险驾驶案)_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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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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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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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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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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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危险驾驶案)_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危险驾驶案)_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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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汪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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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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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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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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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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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危险驾驶案)_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危险驾驶案)_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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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危险驾驶案)_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到案后能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规定,且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可以认为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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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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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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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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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到案后能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规定,且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可以认为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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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到案后能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规定,且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可以认为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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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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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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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鄢某某危险驾驶案)_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到案后能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规定,且被不起诉人鄢某某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可以认为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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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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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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