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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仝某某盗窃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系初犯、偶犯,有坦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