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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故意伤害案)_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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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故意伤害案)_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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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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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恩施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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