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中王某在人保财险齐分公司为其所有的黑BU83**牌照轿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其中保险责任限额170,800.00元,并已足额缴纳保费,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因此,人保财险齐分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理赔义务。经鉴定,王某车辆各项损失共计139,842.00元,并未超出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限额,且提供的了鉴定费、救援费发票,及在二审审理期间陈述该保险车辆现在仍未进行维修,故人保财险齐分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人保财险齐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

王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中王某在人保财险齐分公司为其所有的黑BU83**牌照轿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其中保险责任限额170,800.00元,并已足额缴纳保费,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因此,人保财险齐分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理赔义务。经鉴定,王某车辆各项损失共计139,842.00元,并未超出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限额,且提供的了鉴定费、救援费发票,及在二审审理期间陈述该保险车辆现在仍未进行维修,故人保财险齐分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人保财险齐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

王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中王某在人保财险齐分公司为其所有的黑BU83**牌照轿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其中保险责任限额170,800.00元,并已足额缴纳保费,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因此,人保财险齐分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理赔义务。经鉴定,王某车辆各项损失共计139,842.00元,并未超出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限额,且提供的了鉴定费、救援费发票,及在二审审理期间陈述该保险车辆现在仍未进行维修,故人保财险齐分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人保财险齐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