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该案系过失犯罪,被不起诉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达成调解并实际赔付,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无需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民事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当事人属于姻亲近亲属、单方肇事,并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延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延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该案系过失犯罪,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及时报案,并积极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认罪认罚,系自首,并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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