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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聚众斗殴案)_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聚众斗殴案)_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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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聚众斗殴案)_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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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聚众斗殴案)_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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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牟某某聚众斗殴案)_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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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权某某聚众斗殴案)_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权某某聚众斗殴案)_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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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聚众斗殴案)_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聚众斗殴案)_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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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聚众斗殴案)_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敦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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