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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在本案移送审查起诉之前支付全部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可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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