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具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寇某某提供了他人犯罪的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寇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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