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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袁某战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袁某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原审被告人袁某战的上诉及辩护人的辨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郑建友审判员 赵西云代理审判员 王云 书记员: 冯卫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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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某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8日起至2014年7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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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彭某甲主动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彭某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我院对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甲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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