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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武云江)(公开版)_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郭某)(公开版)_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甲过失导致被害人右脚受伤,致其轻伤二级,尚未达到立案追诉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