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血醇浓度为:118.34mg/l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醉驾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的情形,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免于刑事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但应当从严掌握:(一)在深夜或者凌晨人稀车少的时段或者偏僻路段驾驶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血醇浓度为:118.34mg/l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醉驾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的情形,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免于刑事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但应当从严掌握:(一)在深夜或者凌晨人稀车少的时段或者偏僻路段驾驶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于某某在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达154.62mg/100mL的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其酒后驾驶摩托车是因为要给家人买药,事出有因,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且没有犯罪前科,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精神》的规定,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人文关怀原则,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构成危险驾驶罪, 甘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2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于某某在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达154.62mg/100mL的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其酒后驾驶摩托车是因为要给家人买药,事出有因,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且没有犯罪前科,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精神》的规定,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人文关怀原则,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构成危险驾驶罪, 甘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2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虽曾因酒后驾驶被行政处罚,但系隔夜酒驾被查扣,酒精含量为28mg/100ml,情节显著轻微。本案醉酒驾驶发生在深夜车少人稀段,社会危险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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