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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魏金生)(公开版)_甘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魏金生)(公开版)_甘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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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运动)(公开版)_甘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运动)(公开版)_甘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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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孙某某)(公开版)_甘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肇事发生后及时救助被害人,积极赔偿,得到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没有犯罪前科,认罪认罚,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精神》的规定,本着人文关怀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 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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