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案发后报警,拨打120,积极抢救,主动投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系自首,经富县交警队调解达成和解协议,事发后及时达成赔偿协议给付92.45万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其系初犯,偶犯,过失犯罪。综上,承办人认为:为了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惩罚犯罪和教育并重,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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