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规定之行为,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愿签署书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系初犯,酒精含量较低,无事故,没有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天不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规定之行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愿签署书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系饮酒休息后驾驶机动车,时间间隔较长,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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