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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因被告人刘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造成刘某甲死亡,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甲、冯某乙的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甲、冯某乙提出的死亡赔偿金530608.40元,丧葬费28049元,医疗费7342.56元,共计565999.96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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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盖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盖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盖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盖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认为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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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朴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朴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朴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成立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交警部门根据肇事车辆号牌查到车主系朴某某,当日19时15分、19时28分许,交警二次给朴某某打电话让朴某某到事故现场,后朴某某朋友告诉交警朴某某在东侧胡同内,交警在胡同内将被告人朴某某带到事故地点,故朴某某的辩解和其辩护人提出的成立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朴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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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等人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贾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交通事故后逃逸,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贾某某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现撞倒被害人后逃逸,之后被告人贾某某在次碾压被害人,在事故中被噶人贾某某比照被告人赵某某起的作用相对小且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在法庭上认罪,悔罪,故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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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各种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许英美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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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已报废的、有安全隐患的套牌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车主已赔偿被害人及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且被告人李某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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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张某的刑罚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东弼审判员 姜光日审判员 李龙俊 书记员: 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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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文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各种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许英美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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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金星有自首情节,且积极多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金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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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已与被害人家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其家某某的谅解,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李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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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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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某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各种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金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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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金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某已与被害人家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许英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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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被告人金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延吉支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张某某、陈某甲116603.90元(其中死亡赔偿金110000.00、医疗费6603.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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