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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开发区古某美发连锁店、钟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廊坊开发区古某美发连锁店的实际经营者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根据一审期间余新根、钟某某、刘顺以及蒋兵等人提供的浦发银行对账单、“七大街店每月现金开支报表”、牟成方在“赶驴网”发布的招聘员工信息截图等,以及廊坊开发区古某美发连锁店提交的记账本,可以认定廊坊开发区古某美发连锁店经营者牟成方是该店的实际经营者,余新根、钟某某、刘顺接受牟成方的管理,工资实际由牟成方发放,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妥;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原因问题,廊坊开发区古某美发连锁店主张余新根、钟某某、刘顺系自行离职,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而余新根、钟某某、刘顺主张系因廊坊开发区古某美发连锁店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导致其离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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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水环保设备制造(廊坊)有限公司与徐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工作,上诉人应依法为被上诉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本案中上诉人未完全履行上述义务,被上诉人因此向上诉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上诉人应给付经济补偿金。上诉人主张的经营困难不是断缴社会保险的合法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系自动离职,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多元水环保设备制造(廊坊)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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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水环保设备制造(廊坊)有限公司与王超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工作,上诉人应依法为被上诉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本案中上诉人未完全履行上述义务,被上诉人因此向上诉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上诉人应给付经济补偿金。上诉人主张的经营困难不是断缴社会保险的合法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系自动离职,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多元水环保设备制造(廊坊)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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