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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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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案发后毛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麻某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毛某某没有违法犯罪记录,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案发时系在校大学生表现良好,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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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案发后赵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麻某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赵某某没有违法犯罪记录,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案发时系在校大学生在所居住社区表现良好,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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