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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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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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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非法经营案)_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非法经营案)_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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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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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经营案)_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经营案)_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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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主管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认罪认罚、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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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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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主管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认罪认罚、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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