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此次事故经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武通河、原告陈某某负此事故同等责任,此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陈某某因此次事故受到的损失为:1、医疗费93928.07元(其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先予执行4万元),本院予以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28天,为100元/天×28天=2800元;3、营养费,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支持为50元/天×90天=4500元;4、误工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对误工费不予认可,原告提交了工作单位的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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