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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才与单某某、梁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石某才因本案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根据各当事人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梁建军驾车未保证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经丰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梁建军负全部责任,故被告梁建军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石某才没有充分尽到注意义务,在不了解梁建军驾驶水平的情况下,将超员、超载车辆交由不熟悉车况的梁建军驾驶,亦存在一定过错。梁建军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被帮工人应承担责任,从各方当事人陈述,综合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从事的工作内容,及单某某承认梁建军和其去丰宁拉西红柿是为其帮忙、梁建军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失的事实,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石某才对自己的损失自担20%责任,梁建军与被帮工人单某某对石某才80%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事故发生时车辆刹车制动失灵是发生事故的根本原因,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中石某才为证明自己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获得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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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田某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经霸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田某发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陈某某无事故责任,此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陈某某因此次事故受到的损失应为:1、医疗费45711.28元,本院予以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50元/天×16天=800元,本院予以支持;3、营养费,因原告出院医嘱需加强营养,原告主张住院期间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酌情支持每日标准20元,为20元/天×16天=320元;4、误工费,原告主张按河北省2012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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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与邹某某、雷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郝某某受伤的原因,系由于原告郝某某与被告邹某某均未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违章驾驶所致。被告邹某某驾驶的冀R×××××号中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该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因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告郝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依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四)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故对原告损失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赔偿的部分,属于第三者商业保险合同约定范围的,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按被告邹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所负责任进行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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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王某某受伤的原因,系由于被告张某某未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违章驾驶所致。被告张某某驾驶的京P×××××号轿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该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对于超出强制保险范围的损失,按照第三者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由该保险公司按被告张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进行赔偿,赔偿比例为100%。对原告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约定范围部分的合理损失由被告张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合理损失有:医疗费75895.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河北省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每日50元,住院96天,维护4800元;营养费,根据原告的伤情并结合医嘱,本院酌定维护2500元,过高部分不予支持;护理费,经原、被告协商同意护理人员确定为王某某的女儿李连竹一人护理,标准按照2013年交通运输业标准日平均工资128.175元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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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小某与冯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在此次事故中受到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按责予以赔偿,事故车辆冀r×××××小型客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合理损失应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被告冯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对原告合理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应全部赔偿。被告冯某某驾驶的冀r×××××小型客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200000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合理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应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被告垫付款41874元,原告应当返还。原告合理损失范围和数额则应依法确定。原告医疗费损失有医疗费收据、诊断证明书等证据证明,且双方当事人意见一致,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证据充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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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与何某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永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只就原告石某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伤后误工费、交通费进行了赔偿,并不包括伤残赔偿金等相关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的,还应当赔偿××生活辅助具和××赔偿金。经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因本次事故构成八级伤残,原告再次诉讼,请求二被告依法赔偿××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损失本院应予支持。关于赔偿项目和数额,本院根据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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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于某某等与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被告刘某某驾驶超载机动车上路行驶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于某某驾车上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负次要责任,此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查明部分所列二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刘某某驾驶冀J×××××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约定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于某某2000元,赔偿于某某120000元。因被告刘某某超载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故二原告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按照60%进行赔偿,即赔偿原告于某某56121元,赔偿原告于某某17423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二原告后,二原告其余损失由被告刘某某在超载范围内承担10%的赔偿责任,扣除为原告于某某垫付的救护车费700元,为原告于某某垫付的医疗费1000元,再行赔偿原告于某某9353.5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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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王某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王某某驾驶车辆与原告刘某某骑的燃油助力车相撞,造成燃油助力车损坏、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某负全部责任,原告刘某某无责任。此次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应先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由被告王某某和被告李某某负责连带赔偿。原告要求的医疗费32978.58-5300=27678.58元及鉴定费1600元,证据充分,符合原告的伤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的医疗费中的5300元,是霸州市第三医院开具的收费通知单,票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方不予认可,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的误工费12000元、护理费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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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某与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李某驾驶车辆与原告葛某某驾驶的普通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及原告葛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葛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此次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告李某应对原告葛某某的损失按责任比例70%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的医疗费19390.47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的鉴定问题,因该鉴定意见书系本院委托,双方均参与的情况下得出的结论,被告在法定的期限内也未提出异议,故鉴定意见书合法、客观,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因鉴定支出的鉴定费1600元,应予支持。原告要求的伙食补助费2000元、营养费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的计算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的误工费,原告提供的误工费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原告的实际收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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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来与赵某某、郝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春京、刘某来驾驶机动车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故而发生交通事故。因赵春京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的规定,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被告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享有追偿权。因本次事故另一被侵权人任延东同时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故本案交强险的赔偿数额应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予以确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是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众所周知的违法行为,属于法定免责事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故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范围部分,应由赵春京第一顺序继承人赵某某、郝某某、李凌霞、赵娅暄、赵海博在继承赵春京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赵春京负事故主要责任,其法定继承人应按7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刘某来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如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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