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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三利木业有限公司与何某某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为合法的用工单位,被告为适格劳动者,为原告职工。因被告受伤属于工伤,故应享受相关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工资,原被告均未提供被告事故伤害前12个月的工资收入,因原告认可被告月平均工资4000元,不低于被告事故伤害前即2014年度河北省在职职工平均工资3544元标准,故本院确认被告事故伤害前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经廊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为六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故原告应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为16000元(4000元X4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本人16个月工资,即64000元(4000元X16个月)。因被告于2015年12月17日发生工伤事故,其享受停工留薪期4个月,被告受伤后未到原告处参加工作,且被告要求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故本院确认原被告于被告停工留薪期届满次日即2016年4月18日起,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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