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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某某)(公开版)_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某某)(公开版)_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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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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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石某某)(公开版)_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石某某)(公开版)_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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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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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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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寻衅滋事案)_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寻衅滋事案)_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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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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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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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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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乙寻衅滋事案)_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乙寻衅滋事案)_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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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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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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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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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丙寻衅滋事案)_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能充分证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决定申请撤回起诉,同年9月14日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丙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香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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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寻衅滋事案)_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能充分证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决定申请撤回起诉,同年9月14日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香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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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崔某某)(公开版)_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得到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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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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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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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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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寻衅滋事案)_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并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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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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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寻衅滋事案)_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能充分证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决定申请撤回起诉,同年9月14日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香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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