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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河北永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刘瑞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二被告对以低于市场价800元的价格向原告出售iphone8256G银色手机的事实无异议,且认可出售时手机已被激活,只是当时销售人员仅对原告说明是拆封机,而未明确告知手机被激活的事实,被告的销售行为是否存在欺诈,是双方争议的焦点。按原告所述,在购买手机之时,被告永通公司的销售人员对原告解释手机拆封仅是打开了包装盒,机子未经使用,被告刘瑞某亦称当时确实未曾向原告说明手机已被激活,而两个月之后原告与被告刘瑞某的通话录音显示,刘瑞某仍否认手机曾被激活的事实,如销售人员当时对手机因何拆封只是表述不到位,刘瑞某在被问及手机是否被激活时则无需否认,故本院对被告在向原告提供商品时有欺诈行为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永通公司应向原告返还手机价款5800元,并按照原告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即17400元,原告向被告永通公司退还所购买的iphone8256G银色手机。因被告刘瑞某系永通公司员工,其销售行为系职务行为,不承担对原告的损失赔偿责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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