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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