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李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又是初犯,且其与被害人是亲兄弟关系,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涉嫌故意伤害罪。但廖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又是初犯,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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