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已向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已向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已向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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