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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某超速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自首且已赔偿经济损失,予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财保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依法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刑期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某、何某、何甲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人民币1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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