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师某某故意伤害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师某某故意伤害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季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季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宋某某)(公开版)_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双方均系低保户,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在检察机关主持下对当事人双方进行了刑事和解,宋某某主动向被害人进行了赔礼道歉,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获得了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了和解,且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故意伤害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达成刑事和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有过错,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