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投案自首情节,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过失犯罪,且在案发后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自愿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和解,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社会危险性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康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余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且赔付到位,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或亲属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相对不起诉。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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