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血液酒精含量未超过100mg/100ml、行驶距离短、在人员车辆稀少的道路上驾驶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人体内酒精含量没有过分高于醉驾标准、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阻碍检查,认罪态度好,且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康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康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康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康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康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康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血液酒精含量未超过100mg/100ml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康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康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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