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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立案前主动补缴税款,并接受了税务机关的处罚,缴纳了罚金和滞纳金,国家的税收损失得到了弥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案数额小,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在此之前没有涉税违法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基于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从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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