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0
尘埃
本院认为,马**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马**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康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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