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曹某某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是只是轻微的剐蹭,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所有损失;曹某某为刚毕业大学生,正在备考未婚,其为农民家庭出身,家人供其读出大学付出了较大人力物力财力,我县是一个经济文化都比较落后的地方,培养一个大学生不仅需要自身和家庭的努力,社会和国家也投入了巨大的成本,如果因其偶然性犯罪行为将其起诉法院判处刑罚不仅毁了曹某某刚刚开始的人生,对其家庭也是重大打击,更是社会和国家的重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曹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石**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1(2)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无前科、民事部分已赔偿得到谅解、酒精含量相对较低等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石**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康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康某某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郭**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1(2)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无前科、未造成任何损害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郭**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马某某血液中乙醇的含量为137.37mg/100ml;无前科,初犯偶犯;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虽然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是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与发生事故的对方达成赔偿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62mg/100ml,无前科,系初犯偶犯;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醉酒驾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未造成其他严重的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邓**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2)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无前科、未造成任何损伤、酒精含量相对较低等酌定从轻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邓**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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