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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甲违法国家规定,在未办理相关证件的情况下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非法经营数额达7.7万余元,侵犯了市场管理秩序,涉嫌非法经营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偶犯、初犯,且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社会危险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