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田某某)(公开版)_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系十八周岁在校学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得到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府谷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