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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府谷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