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同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故我院决定对张某不起诉,并予以训诫。 被不起诉人张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刚达到醉驾标准,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院印)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