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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应当预见到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会发生危害交通安全的危险,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事故发生,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就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获得了对方谅解,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考察,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此次犯罪系过失所致,且能认罪、悔罪,对被告人张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被告人张某宣告缓刑。据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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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5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5驾驶尾部车身反光标识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在行车道路上靠边停车维修车辆时,未按规定设立警示标志,致使王某3醉酒、超速驾驶的车辆与该车发生追尾,导致五人死亡,事故中王某3和原审被告人王某5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故原审被告人王某5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原审被告人王某5具有自首情节。原审被告人王某5所驾驶的牌号为×××2号车辆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2所有,原审被告人王某5驾驶×××2号车辆在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某公司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被告人王某5驾驶改型、超载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即保额的10%免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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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路某某、路二某、郭一某、张某某,上诉人李某某及上诉人续某某、张一某等人所提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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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共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二人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二人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视其二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对其二人适用缓刑。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部分本院予以采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赵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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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共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二人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二人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视其二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对其二人适用缓刑。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赵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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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汽车为危险高速工具,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应当预见到自己扭动汽车点火开关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仍然进行操作,因操作失误使车辆向后行驶,造成被害人王某受伤住院,经医治无效死亡的结果。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初犯,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上述情节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对所居住地产生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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