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肖某某一审中提交的应城正源法医司法鉴定所应正源【2017】临鉴字第2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是由应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员,依据应城市人民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的病历资料及孝感市康复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按照鉴定程序作出的。虽然孝感市康复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的《精神伤残鉴定意见书》系由肖某某单方委托作出的,但该《精神伤残鉴定意见书》亦是由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员,依据应城市人民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的病历资料,按照鉴定程序作出的。韩本安没有证据足以反驳该《精神伤残鉴定意见书》,也未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精神伤残鉴定意见书》申请重新鉴定,一审判决依据该《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肖某某的相关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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