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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某某、武汉华工后勤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华工后勤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华工大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华工大餐饮公司是否系本案适格的主体;2、华工后勤公司是否应向祝某某支付工资差额48690.94元、补缴2005年8月28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补发2005年8月28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因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181360.8元、支付加班工资211006.32元、补发年度奖金2933.33元、退还2000元押金;3、华工后勤公司是否应向祝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应支付数额。关于焦点问题1。祝某某向应城市劳动人事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时,未将华工大餐饮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祝某某不服应城市劳动人事仲裁院作出应劳仲案字(2016)023号《裁决书》,直接将华工大餐饮公司列为本案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了诉讼,违背了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程序的规定;且祝某某并未提交能够证明其与华工大餐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系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证据,因此华工大餐饮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本案中对祝某某与华工大餐饮公司的劳动争议事项不予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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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长舟盐化有限公司与陈金发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陈金发于2017年6月20日收到仲裁裁决书,诉讼中于2017年8月15日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故陈金发的反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关于焦点问题2,本院认为,本案中虽然是陈金发主动申请辞职,但因长舟公司未依法为陈金发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故长舟公司应当向陈金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关于焦点问题3,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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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长舟盐化有限公司与汪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长舟公司与汪某某从何时起建立劳动合同关系,长舟公司应从何时起为汪某某缴纳医疗保险;2、长舟公司是否应向汪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长舟公司是由原湖北七二八盐化有限公司改制而成立,汪某某是原湖北七二八盐化有限公司职工,改制前后一直在原岗位工作,而长舟公司成立的时间为2009年11月4日,故应认定双方当事人自2009年11月4日起建立劳动合同关系。长舟公司上诉称双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时间为2010年7月,因无证据证明,且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认定。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长舟公司未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没有为汪某某缴纳医疗保险金,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一审判决长舟公司为汪某某补缴2009年11月至2016年7月医疗保险(具体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为准),符合法律规定。长舟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其补缴医疗保险金的时间段计算错误之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虽然2016年7月汪某某向长舟公司包装车间主任辞职,但因称长舟公司未依法为汪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长舟公司应向汪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长舟公司上诉称其不应给予汪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之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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