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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袁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二与被告袁某提供的证据三一致,同为交警大队做出的责任认定书,虽被告袁某对其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及事故经过有异议,但在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被告袁某未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故该认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四鉴定书为具有鉴定资质的应城正源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被告袁某对其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的材料证明鉴定意见有误,也没有提交申请重新鉴定的书面材料,故本院对该鉴定书的鉴定意见予以采纳;对证据五、六,原告提交的工作收入证明不足以证实其工资情况,且庭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补充证据,本院酌定以其行业标准计算相关损失;对证据九,其中乘车人张桂桃由宁波至武昌的车票,原告未提供与张桂桃的关系证明,庭后也未补充提交证明材料,本院对该车票费用不予采纳;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十与被告袁某提交的证据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提交的证据一一致,同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单,各方当事人对该保险单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本院对保险单的证明内容部分采信。被告袁某提供的证据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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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某提交的证据一、二、七、八、九被告无异议,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万某某提交的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上记载的死者吴某的户籍所在地与身份信息一致,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举证四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未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举证五系交通事故发生后为抢救受害人吴某实际产生的费用,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六的已经应城市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予以认定,该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十、十一中证人陈某证言,结合本院依职权对信泰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公司和被告永安财保孝感支公司的调查,其证言内容真实,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证人张某未出庭作证,对其所出具的证言,本院不予采信;证人曾某出庭时未向本院提交身份信息证明,对其证言本院不予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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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1与范某某、李某雄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本起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范某某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廖某1负次要责任,虽然被告范某某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但均无相反的证据推翻,本院予以确认其证明效力。原告要求被告范某某承担全部责任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经合议庭评议,原告的损失由被告范某某与原告按主次责任各承担70%、30%的比例分担;被告李某雄作为鄂K×××××号机动车的所有人,其应当在被告范某某的侵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同时承保了鄂K×××××号机动车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依法应当在交强险医疗费用10000元、死亡伤残110000元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在1000000元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范某某、被告李某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诉讼请求主张的各项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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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双元与周某某、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汪双元提交的证据1、2、3、5、6、7、9、10、11、12、13、14,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据4,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住院医药费证明一张计16324.75元、应城市人民医院及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门诊收据十张计3466.10元和应城市陈河镇古楼卫生所单据一张计340元,共计20130.85元,是协和医院、应城市人民医院、应城市陈河镇古楼卫生所在治疗原告汪双元所支出的费用,其来源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自带药一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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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某、钱婷婷等与刘某某、杨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刘某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当赔偿四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关于四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诉讼请求,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赔偿项目,参照2016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结合本案事实予以确定。1、丧葬费。参照2016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职工年平均工资47320元计算六个月,受害人周某的丧葬费为23660元(47320元/年÷12月×6月)。四原告主张丧葬费19360元的诉讼请求,未超过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周金堂属农业户口,育有子女6人,事发时年满75周岁,酌情认定受害人周某的扶养年限为5年,参照2016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农村居民年人均消费性支出9803元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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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柳杨成等与程某、帅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证据二、四、五,五被告对真实性均无异议,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均有关联,本院均予以采信;原告证据一和八系公安机关核发,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均有关联,本院均予以采信;原告证据三与证据二相互佐证,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均有关联,本院均予以采信;原告证据六的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证据七中票据有联票情形,考虑本次交通事故已致原告直系亲属死亡,原告为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会产生一定交通费用,本院酌情认定交通费3000元。根据证据的采信及庭审原被告的陈述,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6日21时50分许,被告程某驾驶鄂A×××××小型普通客车沿应城市汉宜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古月宾馆路段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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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乐县吉昌运输有限公司、王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财保濮阳公司对其履行说明义务举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款“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原告吉昌公司在被告财保濮阳公司的投保单上签章认可,证明被告财保濮阳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告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了交通事故逃逸是一种违法行为,原告王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属法律禁止性行为,故被告财保濮阳公司不应当在商业第三者险内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本案中,原告吉昌公司提出保险要求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被告财保濮阳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单,保险合同成立。2017年9月7日上午9时38分,原告吉昌公司雇请的司机即原告王某某驾驶豫J×××××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J×××××货车沿107省道行驶至湖北省××河镇机房村膏湾路段时,在超越右前方刘某同向骑行的自行车过程中,未拉开安全距离,车辆与刘某相刮擦,造成刘某倒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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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周建军、解海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交的证据6医疗费单据是一张,是原告张某某受伤后住院37天支付151929.62元医疗费情况,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据10生活费单据五张是超市小票,不属法律规定应赔偿的项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证据12工资表、误工证明、营业执照、证明,因原告为农业户口,并超过了我国法律用工60岁的年龄,且交通事故发生在农村,因此证明其居住、收入、消费在城镇,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本院依法不予以采信。对以上原、被告没有异议的证据,经审查,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根据确认的有效证据及庭审中原、被告的一致陈述,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7年7月20日7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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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等与宋和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发生后原告方一直在向有关单位主张权利,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本案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应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合法,可以作为本案责任划分的依据。受害人廖佰元生前公共管理职业退休,原告郝某某、廖庆云、廖应云、均为城镇居民,受害人廖佰元死亡后的损失及相关费用应按廖佰元生前退休月工资和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标准计算;原告郝某某、廖庆云、廖应云、均为城镇居民,损失及相关费用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本案在原一审中第一次庭审辩论终结时间是2012年8月16日,所以本案中原告方的损失应按(2012)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计算。被告宋和平、文安容申请重新鉴定支付费用3600.00元,是被告宋和平、文安容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获取证据发生的费用,应由被告宋和平、文安容自己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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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水平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保险期满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条款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二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本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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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鲁某某提交的证据2,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据4,原告鲁某某未提交受害人谭传国父亲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的证明,本院依法对谭贤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不予采信。本院根据确认的有效证据及庭审中原、被告的一致陈述,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3年12月24日10时9分许,原告鲁某某驾驶鄂K×××××福田重型货车装载混凝土沿应城市杨岭镇五份村汪家组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至转弯时,与对向成培云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济南轻骑”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二轮摩托车乘坐人谭传国死亡、成培云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城市白杨商砼有限公司为鄂K×××××福田重型货车实际所有人,原告鲁某某是其雇请的司机。该事故经应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应公交认字(2013)第1224009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鲁某某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成培云负事故次要责任,谭传国无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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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为车牌号码鄂K×××××二轮摩托车投保了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在保险期间内原告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自己遭受人身伤亡与财产直接损失。按照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故被告应对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所受人身伤亡损失依约进行赔偿。被告所举证据一投保单虽然有原告签名,但由于保险合同采用的是保险人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提供该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进行提示与说明。被告并无充足证据证明已向原告交付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故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效力。从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定义可知,该险种是以被保险人对车上人员人身伤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保险公司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责任利益而不是被保险人的人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范畴,而财产保险适用的是损失填补原则,故被告应在余某某已获得的赔偿之外未获赔部分的损失进行赔付,以弥补损失的不足。余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人身伤亡损失合计为77343.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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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岩峰与许起华、王家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崔岩峰提交的证据1、2、4、5、6,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据3,工资单、工资明细、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来源合法,但证明原告崔岩峰受伤前后的月平均工资数额有误,经审查确认,原告崔岩峰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应为5393元,受伤后的月平均工资应为4457元。本院根据确认的有效证据及庭审中原告代理人的陈述,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0年10月8日14时15分许,被告许起华驾驶悬挂失效的鄂N×××××号牌的货车沿107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豪丰米业路口时向南左转弯,被告王家庆驾驶黑B×××××小型越野客车沿107省道由西向东行驶,两车相撞,造成被告王家庆及其乘员原告崔岩峰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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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柯某等与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鲁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柯火生负次要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其证明力。被告鲁某某驾驶安全性能不合格、且未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车辆上道路行驶,造成受害人柯火生死亡的后果,其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按70%比例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于四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规定,参照2015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结合本案事实予以确定。1、护理费。受害人柯火生受伤后在医院抢救治疗住院2天,××案、死亡记录佐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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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文华、汤魁诉凡华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涉案机动车在被告财保应城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两份保险合同均成立并生效,且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方的损失如何确定?2、对原告方的精神抚慰金请求是否应当支持?3、被告凡华新与财保应城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免责条款的效力如何?关于原告方的损失问题。因受害人董某属于城镇户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上一次法庭辩论终结的时间为2013年12月6日,故其死亡后的各项损失应按2013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统计数据确定,死亡赔偿金(20840元/年×17年)354280元,丧葬费(3517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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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安、艾某某等与湖北捷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左先进、李建萌及死者朱某2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受害人亲属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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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李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依法不予采信。因各方当事人对程某某提交的从业资格证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另查明,本次事故发生时驾驶人程某某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上诉所称的被上诉人程某某无从业资格证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依法不能成立。挂车是在主车的牵引下上路行驶,行驶过程中两车是一个共同运动的整体,因此主车(鄂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挂车(挂“鄂A×××××”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应共同承担责任,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上诉所称的主车和挂车虽分别投保,但只能在主车鄂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商业三者险”300000元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与有违本案实际,也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在主车和挂车“商业三者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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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韩本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肖某某一审中提交的应城正源法医司法鉴定所应正源【2017】临鉴字第2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是由应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员,依据应城市人民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的病历资料及孝感市康复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按照鉴定程序作出的。虽然孝感市康复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的《精神伤残鉴定意见书》系由肖某某单方委托作出的,但该《精神伤残鉴定意见书》亦是由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员,依据应城市人民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的病历资料,按照鉴定程序作出的。韩本安没有证据足以反驳该《精神伤残鉴定意见书》,也未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精神伤残鉴定意见书》申请重新鉴定,一审判决依据该《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肖某某的相关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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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韩本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肖某某一审中提交的应城正源法医司法鉴定所应正源【2017】临鉴字第2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是由应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员,依据应城市人民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的病历资料及孝感市康复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按照鉴定程序作出的。虽然孝感市康复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的《精神伤残鉴定意见书》系由肖某某单方委托作出的,但该《精神伤残鉴定意见书》亦是由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员,依据应城市人民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的病历资料,按照鉴定程序作出的。韩本安没有证据足以反驳该《精神伤残鉴定意见书》,也未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精神伤残鉴定意见书》申请重新鉴定,一审判决依据该《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肖某某的相关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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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韩本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肖某某一审中提交的应城正源法医司法鉴定所应正源【2017】临鉴字第2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是由应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员,依据应城市人民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的病历资料及孝感市康复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按照鉴定程序作出的。虽然孝感市康复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的《精神伤残鉴定意见书》系由肖某某单方委托作出的,但该《精神伤残鉴定意见书》亦是由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员,依据应城市人民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的病历资料,按照鉴定程序作出的。韩本安没有证据足以反驳该《精神伤残鉴定意见书》,也未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精神伤残鉴定意见书》申请重新鉴定,一审判决依据该《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肖某某的相关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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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韩本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肖某某一审中提交的应城正源法医司法鉴定所应正源【2017】临鉴字第2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是由应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员,依据应城市人民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的病历资料及孝感市康复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按照鉴定程序作出的。虽然孝感市康复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的《精神伤残鉴定意见书》系由肖某某单方委托作出的,但该《精神伤残鉴定意见书》亦是由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员,依据应城市人民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的病历资料,按照鉴定程序作出的。韩本安没有证据足以反驳该《精神伤残鉴定意见书》,也未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精神伤残鉴定意见书》申请重新鉴定,一审判决依据该《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肖某某的相关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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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韩本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肖某某一审中提交的应城正源法医司法鉴定所应正源【2017】临鉴字第2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是由应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员,依据应城市人民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的病历资料及孝感市康复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按照鉴定程序作出的。虽然孝感市康复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的《精神伤残鉴定意见书》系由肖某某单方委托作出的,但该《精神伤残鉴定意见书》亦是由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员,依据应城市人民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的病历资料,按照鉴定程序作出的。韩本安没有证据足以反驳该《精神伤残鉴定意见书》,也未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精神伤残鉴定意见书》申请重新鉴定,一审判决依据该《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肖某某的相关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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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韩本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肖某某一审中提交的应城正源法医司法鉴定所应正源【2017】临鉴字第2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是由应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员,依据应城市人民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的病历资料及孝感市康复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按照鉴定程序作出的。虽然孝感市康复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的《精神伤残鉴定意见书》系由肖某某单方委托作出的,但该《精神伤残鉴定意见书》亦是由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员,依据应城市人民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的病历资料,按照鉴定程序作出的。韩本安没有证据足以反驳该《精神伤残鉴定意见书》,也未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精神伤残鉴定意见书》申请重新鉴定,一审判决依据该《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肖某某的相关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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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韩本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肖某某一审中提交的应城正源法医司法鉴定所应正源【2017】临鉴字第2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是由应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员,依据应城市人民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的病历资料及孝感市康复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按照鉴定程序作出的。虽然孝感市康复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的《精神伤残鉴定意见书》系由肖某某单方委托作出的,但该《精神伤残鉴定意见书》亦是由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员,依据应城市人民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的病历资料,按照鉴定程序作出的。韩本安没有证据足以反驳该《精神伤残鉴定意见书》,也未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精神伤残鉴定意见书》申请重新鉴定,一审判决依据该《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肖某某的相关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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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韩本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肖某某一审中提交的应城正源法医司法鉴定所应正源【2017】临鉴字第2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是由应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员,依据应城市人民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的病历资料及孝感市康复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按照鉴定程序作出的。虽然孝感市康复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的《精神伤残鉴定意见书》系由肖某某单方委托作出的,但该《精神伤残鉴定意见书》亦是由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员,依据应城市人民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的病历资料,按照鉴定程序作出的。韩本安没有证据足以反驳该《精神伤残鉴定意见书》,也未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精神伤残鉴定意见书》申请重新鉴定,一审判决依据该《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肖某某的相关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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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金某、周某某等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中心支公司、万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根据以上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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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万鹏程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孙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本案中,受害人万雄生因交通事故死亡,事故发生时其妻叶某某62岁,其生活靠万雄生的退休金和三个子女负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叶某某的扶养人应为万雄生和其三个子女,原审判决按四个扶养人来计算本案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符合本案实际。叶某某、万鹏程、万鹏飞、万玲丽在一审中向法院提交的有关交通费票据金额共计7680元,均系受害人亲属为处理本次交通事故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原审判决对其交通费的认定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赵毛受伤后,经武汉爱民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其住院天数为42天,出院后还需义齿安装及更换、消痕等康复治疗,护理时间30日。因该司法鉴定确定的30日的护理时间是赵毛出院后需义齿安装及更换、消痕等康复治疗期间的护理时间,并未包括其住院期间的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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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汪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上诉人财保武汉分公司向法院提交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虽然载明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应增加免赔率10%,但因该条款属格式条款,上诉人并未向法院提交其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是否收到该免责条款及将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提示或告知义务的相关证据,故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上诉人主张应扣减10%免赔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以投保车辆购买了不计免赔险为由来否定保险公司关于扣除10%免赔率的辩解无法律依据,属适用法律不当。但鉴于该判决结果正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予维持。据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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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长舟盐化有限公司与汪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长舟盐化与汪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本案中,长舟盐化既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汪某某解除劳动关系,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额外向汪某某支付了一个月工资,故一审判决认定汪某某2017年1月申请仲裁的时间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并无不妥。基于以上评判,本院对长舟盐化关于不必为汪某某缴纳2016年3月至2017年1月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上诉人湖北长舟盐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舟盐化)因与被上诉人汪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1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所述,长舟盐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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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长舟盐化有限公司与汪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长舟盐化与汪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本案中,长舟盐化既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汪某某解除劳动关系,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额外向汪某某支付了一个月工资,故一审判决认定汪某某2017年1月申请仲裁的时间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并无不妥。基于以上评判,本院对长舟盐化关于不必为汪某某缴纳2016年3月至2017年1月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上诉人湖北长舟盐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舟盐化)因与被上诉人汪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1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所述,长舟盐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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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长舟盐化有限公司与汪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长舟盐化与汪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本案中,长舟盐化既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汪某某解除劳动关系,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额外向汪某某支付了一个月工资,故一审判决认定汪某某2017年1月申请仲裁的时间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并无不妥。基于以上评判,本院对长舟盐化关于不必为汪某某缴纳2016年3月至2017年1月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上诉人湖北长舟盐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舟盐化)因与被上诉人汪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1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所述,长舟盐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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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长舟盐化有限公司与汪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长舟盐化与汪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本案中,长舟盐化既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汪某某解除劳动关系,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额外向汪某某支付了一个月工资,故一审判决认定汪某某2017年1月申请仲裁的时间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并无不妥。基于以上评判,本院对长舟盐化关于不必为汪某某缴纳2016年3月至2017年1月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上诉人湖北长舟盐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舟盐化)因与被上诉人汪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1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所述,长舟盐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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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长舟盐化有限公司与汪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长舟盐化与汪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本案中,长舟盐化既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汪某某解除劳动关系,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额外向汪某某支付了一个月工资,故一审判决认定汪某某2017年1月申请仲裁的时间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并无不妥。基于以上评判,本院对长舟盐化关于不必为汪某某缴纳2016年3月至2017年1月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上诉人湖北长舟盐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舟盐化)因与被上诉人汪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1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所述,长舟盐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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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长舟盐化有限公司与汪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长舟盐化与汪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本案中,长舟盐化既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汪某某解除劳动关系,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额外向汪某某支付了一个月工资,故一审判决认定汪某某2017年1月申请仲裁的时间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并无不妥。基于以上评判,本院对长舟盐化关于不必为汪某某缴纳2016年3月至2017年1月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上诉人湖北长舟盐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舟盐化)因与被上诉人汪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1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所述,长舟盐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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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长舟盐化有限公司与汪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长舟盐化与汪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本案中,长舟盐化既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汪某某解除劳动关系,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额外向汪某某支付了一个月工资,故一审判决认定汪某某2017年1月申请仲裁的时间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并无不妥。基于以上评判,本院对长舟盐化关于不必为汪某某缴纳2016年3月至2017年1月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上诉人湖北长舟盐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舟盐化)因与被上诉人汪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1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所述,长舟盐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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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某、陈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证明目的,依法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另查明,因死者雷念生前应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有二人(父亲雷某某需扶养18年,母亲陈某某需扶养19年),在二人均需要雷念承担扶养义务的18年里,原审判决确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超过了法律规定的2016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1+1》1),根据法律规定,对超出年赔偿总额的部分不应支持(计算方法为按年赔偿总额计算18年)。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确定雷念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541020元(27051元/年×20年);丧葬费23660元(47320元/年÷12个月/年×6个月);被扶养人生活费176454元(980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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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汪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上诉人财保武汉分公司向法院提交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虽然载明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应增加免赔率10%,但因该条款属格式条款,上诉人并未向法院提交其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是否收到该免责条款及将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提示或告知义务的相关证据,受害人张某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商业险保险单上也无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故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上诉人主张应扣减10%免赔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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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东西湖新桥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会同本地区有关部门制订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有关部门备案。《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在未知名死者未确认赔偿权利人之前,有权代未知名死者赔偿权利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负责代管。本案中,从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说明和京山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出具票据可证明,东西湖新桥公司已向京山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存因本案受害人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应视为其已经履行了向无名氏支付死亡赔偿金的义务。在此前提下,东西湖新桥公司有权依据其与财保应城支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合同要求财保应城支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关于第二个焦点。原审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受理了本案,2015年7月24日进行开庭审理,在法庭辩论终结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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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盛某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是,万发生的死亡是否属交通事故,是否属交强险理赔范围。本案中,盛某建材公司所有的鄂K×××××号混凝土泵车分别在人保财险应城支公司、太平洋财保湖南分公司营业部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两份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因鄂K×××××号混凝土泵车在施工工地处于启动状态时其上方的高压电线产生感应电流,致使站在泵车车架上作业的万发生遭受电击摔到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本院认为,本次事故是在道路以外发生的,当时机动车处于启动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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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盛某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是,万发生的死亡是否属交通事故,是否属交强险理赔范围。本案中,盛某建材公司所有的鄂K×××××号混凝土泵车分别在人保财险应城支公司、太平洋财保湖南分公司营业部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两份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因鄂K×××××号混凝土泵车在施工工地处于启动状态时其上方的高压电线产生感应电流,致使站在泵车车架上作业的万发生遭受电击摔到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本院认为,本次事故是在道路以外发生的,当时机动车处于启动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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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盛某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是,万发生的死亡是否属交通事故,是否属交强险理赔范围。本案中,盛某建材公司所有的鄂K×××××号混凝土泵车分别在人保财险应城支公司、太平洋财保湖南分公司营业部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两份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因鄂K×××××号混凝土泵车在施工工地处于启动状态时其上方的高压电线产生感应电流,致使站在泵车车架上作业的万发生遭受电击摔到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本院认为,本次事故是在道路以外发生的,当时机动车处于启动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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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盛某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是,万发生的死亡是否属交通事故,是否属交强险理赔范围。本案中,盛某建材公司所有的鄂K×××××号混凝土泵车分别在人保财险应城支公司、太平洋财保湖南分公司营业部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两份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因鄂K×××××号混凝土泵车在施工工地处于启动状态时其上方的高压电线产生感应电流,致使站在泵车车架上作业的万发生遭受电击摔到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本院认为,本次事故是在道路以外发生的,当时机动车处于启动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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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盛某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是,万发生的死亡是否属交通事故,是否属交强险理赔范围。本案中,盛某建材公司所有的鄂K×××××号混凝土泵车分别在人保财险应城支公司、太平洋财保湖南分公司营业部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两份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因鄂K×××××号混凝土泵车在施工工地处于启动状态时其上方的高压电线产生感应电流,致使站在泵车车架上作业的万发生遭受电击摔到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本院认为,本次事故是在道路以外发生的,当时机动车处于启动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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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与王某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即使蔡某某本次回应城是为了购房,也不影响其义务帮工的事实;即使蔡某某在本次受伤之后,又有两次受伤,但王某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蔡某某后两次受伤所造成的损失额与一审判决的关联性,故均不予采信。蔡某某提交了三张医疗费发票,拟证明一审庭审后,蔡某某又发生了新的医疗费的事实。王某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本院认为,该费用属于一审尚未处理的费用,蔡某某可另案主张权利,故对该证据本案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王某某请蔡某某帮其将牌号为津N×××××的小轿车从天津开到北京后再返回应城,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无论蔡某某回应城是否购房,其帮王某某将王某某所有的津N×××××的小轿车从天津开回应城的事实成立,由于蔡某某帮王某某开车的行为是无偿的,故原判将本案定性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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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与王某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即使蔡某某本次回应城是为了购房,也不影响其义务帮工的事实;即使蔡某某在本次受伤之后,又有两次受伤,但王某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蔡某某后两次受伤所造成的损失额与一审判决的关联性,故均不予采信。蔡某某提交了三张医疗费发票,拟证明一审庭审后,蔡某某又发生了新的医疗费的事实。王某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本院认为,该费用属于一审尚未处理的费用,蔡某某可另案主张权利,故对该证据本案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王某某请蔡某某帮其将牌号为津N×××××的小轿车从天津开到北京后再返回应城,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无论蔡某某回应城是否购房,其帮王某某将王某某所有的津N×××××的小轿车从天津开回应城的事实成立,由于蔡某某帮王某某开车的行为是无偿的,故原判将本案定性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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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与王某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即使蔡某某本次回应城是为了购房,也不影响其义务帮工的事实;即使蔡某某在本次受伤之后,又有两次受伤,但王某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蔡某某后两次受伤所造成的损失额与一审判决的关联性,故均不予采信。蔡某某提交了三张医疗费发票,拟证明一审庭审后,蔡某某又发生了新的医疗费的事实。王某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本院认为,该费用属于一审尚未处理的费用,蔡某某可另案主张权利,故对该证据本案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王某某请蔡某某帮其将牌号为津N×××××的小轿车从天津开到北京后再返回应城,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无论蔡某某回应城是否购房,其帮王某某将王某某所有的津N×××××的小轿车从天津开回应城的事实成立,由于蔡某某帮王某某开车的行为是无偿的,故原判将本案定性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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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即使蔡某某本次回应城是为了购房,也不影响其义务帮工的事实;即使蔡某某在本次受伤之后,又有两次受伤,但王某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蔡某某后两次受伤所造成的损失额与一审判决的关联性,故均不予采信。蔡某某提交了三张医疗费发票,拟证明一审庭审后,蔡某某又发生了新的医疗费的事实。王某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本院认为,该费用属于一审尚未处理的费用,蔡某某可另案主张权利,故对该证据本案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王某某请蔡某某帮其将牌号为津N×××××的小轿车从天津开到北京后再返回应城,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无论蔡某某回应城是否购房,其帮王某某将王某某所有的津N×××××的小轿车从天津开回应城的事实成立,由于蔡某某帮王某某开车的行为是无偿的,故原判将本案定性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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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即使蔡某某本次回应城是为了购房,也不影响其义务帮工的事实;即使蔡某某在本次受伤之后,又有两次受伤,但王某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蔡某某后两次受伤所造成的损失额与一审判决的关联性,故均不予采信。蔡某某提交了三张医疗费发票,拟证明一审庭审后,蔡某某又发生了新的医疗费的事实。王某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本院认为,该费用属于一审尚未处理的费用,蔡某某可另案主张权利,故对该证据本案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王某某请蔡某某帮其将牌号为津N×××××的小轿车从天津开到北京后再返回应城,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无论蔡某某回应城是否购房,其帮王某某将王某某所有的津N×××××的小轿车从天津开回应城的事实成立,由于蔡某某帮王某某开车的行为是无偿的,故原判将本案定性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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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即使蔡某某本次回应城是为了购房,也不影响其义务帮工的事实;即使蔡某某在本次受伤之后,又有两次受伤,但王某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蔡某某后两次受伤所造成的损失额与一审判决的关联性,故均不予采信。蔡某某提交了三张医疗费发票,拟证明一审庭审后,蔡某某又发生了新的医疗费的事实。王某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本院认为,该费用属于一审尚未处理的费用,蔡某某可另案主张权利,故对该证据本案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王某某请蔡某某帮其将牌号为津N×××××的小轿车从天津开到北京后再返回应城,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无论蔡某某回应城是否购房,其帮王某某将王某某所有的津N×××××的小轿车从天津开回应城的事实成立,由于蔡某某帮王某某开车的行为是无偿的,故原判将本案定性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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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即使蔡某某本次回应城是为了购房,也不影响其义务帮工的事实;即使蔡某某在本次受伤之后,又有两次受伤,但王某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蔡某某后两次受伤所造成的损失额与一审判决的关联性,故均不予采信。蔡某某提交了三张医疗费发票,拟证明一审庭审后,蔡某某又发生了新的医疗费的事实。王某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本院认为,该费用属于一审尚未处理的费用,蔡某某可另案主张权利,故对该证据本案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王某某请蔡某某帮其将牌号为津N×××××的小轿车从天津开到北京后再返回应城,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无论蔡某某回应城是否购房,其帮王某某将王某某所有的津N×××××的小轿车从天津开回应城的事实成立,由于蔡某某帮王某某开车的行为是无偿的,故原判将本案定性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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