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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安、艾某某等与湖北捷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左先进、李建萌及死者朱某2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受害人亲属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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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李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依法不予采信。因各方当事人对程某某提交的从业资格证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另查明,本次事故发生时驾驶人程某某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上诉所称的被上诉人程某某无从业资格证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依法不能成立。挂车是在主车的牵引下上路行驶,行驶过程中两车是一个共同运动的整体,因此主车(鄂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挂车(挂“鄂A×××××”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应共同承担责任,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上诉所称的主车和挂车虽分别投保,但只能在主车鄂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商业三者险”300000元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与有违本案实际,也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在主车和挂车“商业三者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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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金某、周某某等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中心支公司、万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根据以上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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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万鹏程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孙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本案中,受害人万雄生因交通事故死亡,事故发生时其妻叶某某62岁,其生活靠万雄生的退休金和三个子女负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叶某某的扶养人应为万雄生和其三个子女,原审判决按四个扶养人来计算本案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符合本案实际。叶某某、万鹏程、万鹏飞、万玲丽在一审中向法院提交的有关交通费票据金额共计7680元,均系受害人亲属为处理本次交通事故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原审判决对其交通费的认定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赵毛受伤后,经武汉爱民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其住院天数为42天,出院后还需义齿安装及更换、消痕等康复治疗,护理时间30日。因该司法鉴定确定的30日的护理时间是赵毛出院后需义齿安装及更换、消痕等康复治疗期间的护理时间,并未包括其住院期间的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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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某、陈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证明目的,依法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另查明,因死者雷念生前应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有二人(父亲雷某某需扶养18年,母亲陈某某需扶养19年),在二人均需要雷念承担扶养义务的18年里,原审判决确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超过了法律规定的2016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1+1》1),根据法律规定,对超出年赔偿总额的部分不应支持(计算方法为按年赔偿总额计算18年)。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确定雷念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541020元(27051元/年×20年);丧葬费23660元(47320元/年÷12个月/年×6个月);被扶养人生活费176454元(980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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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东西湖新桥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会同本地区有关部门制订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有关部门备案。《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在未知名死者未确认赔偿权利人之前,有权代未知名死者赔偿权利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负责代管。本案中,从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说明和京山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出具票据可证明,东西湖新桥公司已向京山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存因本案受害人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应视为其已经履行了向无名氏支付死亡赔偿金的义务。在此前提下,东西湖新桥公司有权依据其与财保应城支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合同要求财保应城支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关于第二个焦点。原审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受理了本案,2015年7月24日进行开庭审理,在法庭辩论终结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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