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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是在晚间人员稀少的乡村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可能性相对较小,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小,无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 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