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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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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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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库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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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桂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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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库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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