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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珂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珂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库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某珂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石某珂具有自首情节,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珂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珂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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