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不起诉人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无前科,虽造成交通事故,仅造成车辆后视镜损坏后果,且案发后主动报警投案,属于自首,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故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规定,符合《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醉驾”案件中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使用不起诉决定权的通知》的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且不存在第二项所列的八种情形,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09mg/100ml,无前科、无事故,情节轻微,故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黄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24mg/100ml,无前科、无事故,持有驾驶证,属于情节轻微,故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规定,符合《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醉驾”案件中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使用不起诉决定权的通知》的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且不存在第二项所列的八种情形,依法对张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条规定的行为,因被不起诉人斯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未发生交通事故,无前科,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52mg /100ml,到案后被告人斯某某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符合通检会[2020]2号印发《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第五条第3项之规定,且不存在第五条第1项所列的九种情形,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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