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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虚开发票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玙婧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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