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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主动退交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非法所得35万元已上交财政专用账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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